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我院是枣庄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全市所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都能到我院住院治疗。门诊患者持《枣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卡》到门诊就诊。特定慢性病病种如下:1、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二期)2、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Ⅳ)、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期、脑血管疾病恢复期、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活动性肺结核(菌阴)、精神疾病维持治疗期、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皮肤病(银屑病和湿疹)、慢性肺原性心脏病、慢性肾小球肾炎、白血病、血友病、肾病综合征、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先天性疾病和遗传性疾病。 凡参加滕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患者出院可即时结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一个医疗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6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为第二次标准减半,第四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年度支付医疗费最高限额为5000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300元。 统筹基金按55%的比例报销,直至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最高限额为:成年居民30000元,未成年居民50000元。 |